山东邮政出台查处诬告陷害举报行为为干部澄清正名工作办法
作者:刘君海   2020-05-22   

       为充分调动和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严厉查处诬告陷害举报行为,为受到不实举报的领导干部澄清正名,营造全省邮政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近日省分公司制定了《山东省分公司纪委关于查处诬告陷害举报行为为干部澄清正名的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树立正确导向,保护干事创业
       1.严管厚爱结合。严肃查处诬告陷害的举报行为,积极为干部澄清正名,坚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审慎稳妥、严格程序、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谁核实、谁澄清”,立足于开展澄清工作是加强党的政治建设、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的重要举措,是更好发挥群众监督作用,树立正确导向,充分调动和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的重要举措。
       2.教育预防在先。《办法》明确要积极探索推动建立全面从严治党“四责协同”机制,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强化党性观念和法治观念,正确行使检举权、控告权。要结合谈心谈话、专题约谈、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等,教育干部职工正确对待个人得失、进退留转等问题,深刻认识诬告陷害是破坏队伍团结、污染政治生态的违纪违法行为,从内心深处筑牢思想防线,远离诬告陷害行为。
       3.三个区分开来。为受到诬告陷害的干部及时澄清事实、还以清白,体现出各级党组织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传递出党组织就是担当者、实干者坚强后盾的强烈信号。《办法》明确,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坚决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选取正反典型事例进行宣传和通报曝光,营造为干事者鼓劲的良好氛围。
       二、完善工作措施,严查诬告陷害
       1.明确诬告陷害行为具体情形。《办法》规定,故意捏造违法事实、散布谣言和不实消息,意图使被反映人受到党纪国法追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行为,属于诬告陷害。主要包括无事生非、歪曲事实、捕风捉影、颠倒黑白等恶意诬告陷害他人的;故意捏造事实、恶意扩大影响,企图影响阻止他人正常提拔使用的;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干扰企业改革的;因个人过节发泄私愤,造谣生事、故意诬告陷害以及散布谣言和不实消息的;不合理诉求没有得到满足,造谣中伤他人企图谋取不当利益的;编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意图转移视线、干扰组织调查的;经查信访举报反映内容完全失实,仍诬告陷害他人的等情形。
       2.审慎认定诬告陷害行为。纪检机构应当全面收集有关证据,审慎认定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根据举报人和举报的动机、情节、性质和产生的后果进行分析研判,综合考虑举报人基本信息、廉政档案、地方政治生态、举报时间节点等重要情况,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办法》规定,诬告陷害举报行为的认定,需经省分公司纪委研究认定,并根据需要追究责任;市分公司纪委和省直机关纪委对诬告陷害举报行为进行认定,应当取得省分公司纪委授权批准。
       3.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对属于诬告陷害的,立即对诬告陷害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者劝阻,经批评教育或者劝阻无效的,按照诬告陷害人的身份和管理权限分类处置。其中是党员干部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或者其他处理;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情形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不当利益,纪检机关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4.准确区分错告误告行为。《办法》明确,对没有诬告陷害他人的主观故意,确因对事实不了解或者了解不全面而发生错告误告的,不作为诬告陷害行为处理,但对被举报人造成负面影响的,应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并进行提醒教育。
       三、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及时澄清正名
       1.明确适用情形。《办法》规定,经查举报行为反映内容失实,被检举控告人在换届选举、选拔任用、评先评优工作中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影响的;经查举报行为反映内容失实,被检举控告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正常工作、生活受到不良影响的;经查举报行为反映内容部分属实,但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已经作出容错纠错认定,应当予以澄清等情形的,应及时澄清正名。
       2.规范工作流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机构评估应当对被检举控告人予以澄清正名的,提出书面建议和方案,由本级纪委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实施,涉及重要岗位领导干部,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拟公开澄清的,必要时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对举报行为反映的问题,经核查确属不实反映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不开展澄清工作;因客观条件所限难以查实又不能明确排除的,不开展澄清工作。
       3.审慎启动实施。《办法》规定,澄清正名工作应当征询被检举控告人同意,被检举控告人向纪检机构提出澄清书面申请,经核实认定检举控告失实且有必要澄清的,纪检机构应当及时启动程序。澄清工作应当做好预案,在一定范围采取书面澄清、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等方式进行。澄清正名相关材料,应及时存入干部廉政档案。实施澄清正名,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