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青发改财经〔2022〕 10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青岛市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总工会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交通运输局
青岛市商务局
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2022年3月31日
青岛市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 271号)和《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 273号),落实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山东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实施方案》(鲁发改财金〔2022〕 244号),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增长,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符合条件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2.扩大“六税两费”减征范围。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3.2022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4.加大购置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2022年,中小微企业本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5.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总费率1%,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在2021年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阶段性降低1个百分点的基础上,2022年再次降低0.5个百分点。(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
6.减免房屋租金。按照“谁监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推进房租减免工作。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市及区(市)属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方对符合减免资格的直接减免,市及区(市)属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在二季度完成减免。国有资本占主体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房屋业主应按规定足额减免,国有参股企业的房屋业主经企业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可按国资参股比例减免。涉及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要将减免与其签订商业合同承租方的房屋租金落实到最终承租方。市及区(市)属国有企业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又返租给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房屋租金由市及区(市)属国有企业先向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减免,再对最终承租方予以减免。对国有房屋业主因合理分担疫情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中带来损失的,由企业申请,视情况在考核中予以因素豁免。〔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7.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经营困难企业可向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经营状况改善后再恢复缴存比例、足额补缴住房公积金。(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8.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政策,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营经济局)
9.引导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用好2021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的长期资金,开展民营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季度评估,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将降准释放资金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10.从2022年起到2023年6月底,人民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贷款余额季度环比增量的1%提供资金激励。支持市级转贷引导基金开展中小微企业转贷融资工作,日转贷费率不高于0.04%。灵活采取展期、借新还旧、无还本续贷、变更授信品种、调整还款方式等形式,帮助服务业小微企业做好资金接续,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民营经济局、市财政局、青岛银保监局)
11.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政策,引导实际贷款利率继续下行。按照“应降尽降”原则,降低小微企业账户管理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票据业务收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等支付手续费。(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12.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零售、文旅等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户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优惠资金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青岛银保监局、青岛证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3.落实煤电等行业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政策,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推动金融机构加快信贷投放进度,支持碳减排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大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4.鼓励具备跨境金融服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传统外贸企业、跨境电商和物流企业等建设和使用海外仓的金融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青岛银保监局)
15.用好中央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政策性引导较强的机构给予奖补。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零售业等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16.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鼓励保险机构适当延期收取保费,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鼓励保险机构结合政府规定和客户申请,适当延长与企业经营相关保单的保险期限。(责任单位:青岛银保监局)
二、工业纾困扶持措施
17.鼓励工业企业扩大生产。支持工业企业在守住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底线的前提下,加大生产力度,提高产能利用效率。鼓励大型企业通过产业纽带、聚集孵化、上下游配套、分工协作、开放应用场景等方式,带动企业优化生产经营、提升产品质量。〔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市)政府〕
18.加强企业技改支持。对实施技术改造并达到一定标准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给予最高600万元支持。新能源汽车、智能家电、高端装备等产业领域实施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给予最高2000万元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小微企业技改,对新上设备投资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营经济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19.加大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20.继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在原来3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6个月;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为6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三、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21.餐饮服务有关从业人员按照《山东省核酸检测“应检尽检”工作方案》定期进行核酸检测,所需经费执行“应检尽检”保障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22.举办美食节、美食周等促消费活动,采取银联免单、发放消费券等形式促进餐饮消费。鼓励发展“深夜食堂”“老字号(非遗)美食街区”等餐饮消费新场景新业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区(市)政府〕
23.鼓励餐饮企业开设连锁直营门店、建设中央厨房或主食加工配送中心,通过互联网开展团餐、外卖送餐业务。对纳统的限上餐饮企业,年营业额每增长1000万元奖励5万元,年度奖励上限为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24.鼓励保险机构扩大因疫情导致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鼓励各区(市)统筹各类资金以整体投保的方式为餐饮等服务业企业投保营业中断保险等。〔责任单位:青岛银保监局、各区(市)政府〕
四、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25.零售服务有关从业人员按照《山东省核酸检测“应检尽检”工作方案》定期进行核酸检测,所需经费执行“应检尽检”保障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26.争取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以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干线冷链物流为重点,建设农产品供应链基础设施项目,推动农产品“进城”、工业品“下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27.对纳入国家和省级应急保供企业名单的企业,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资源倾斜力度,提供优惠贷款利率。(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8.支持零售企业做大规模。对纳统的限上零售企业,年零售额每增长1亿元奖励50万元,年度奖励上限为300万元。对纳统的限上品牌连锁便利企业,年零售额每增长2000万元奖励20万元,年度奖励上限为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29.支持首店经济发展。对在我市开设全国、全省首店的知名国际国内品牌零售及餐饮企业,设立独立法人企业的奖励30万元,设立门店的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30.促进汽车家电更新换代消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增值税,政策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和企业开展新一轮家电下乡活动,对农村居民购买高清电视机、空调、洗衣机、冰箱、电脑、智能手机、电饭煲、热水器等家电下乡产品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各区(市)政府〕
五、文化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31.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补足保证金的期限延至2022年12月31日。旅行社在享受暂退80%保证金政策期内,又达到《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可再降低缴纳50%保证金。通过银行担保及保险形式交纳的保证金、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暂退范围之内。持续开展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通过保险代替旅行社服务质量保证金。(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青岛银保监局)
32.鼓励文旅企业参与社会服务活动,在省、市规定的支出定额内承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节会、培训、内外宾接待等活动,鼓励委托旅行社等文旅企业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鼓励基层工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市域内A级景区通卡或收费公园年票(卡)。(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
33.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34.完善文旅业银企对接机制,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对符合条件的A 级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饭店、旅行社、旅游演艺、影院等文化旅游市场主体的信贷投放。鼓励探索商标质押、景区门票收入质押、运营收入质押等融资方式。(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35.对经市文旅主管部门确认的2021年度综合排名前30名的重点旅行社予以奖励。对2021年全市具有独立法人的旅游企业以公司名义到银行申请并获得的贷款,按照年化利率1%给予6个月的贷款贴息。(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36.对2021年度组织外地游客来青住宿的旅行社按引进游客人数和天数分档予以奖励。2022年,对淡季(11月至次年4月)引进来青过夜国内游客的旅行社给按游客人数分档予以奖励,对组织包机引进入境游客的旅行社,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37.打造“海上画廊”旅游品牌,对推出串联3个以上旅游景点、年运营时间在200天以上航线的海洋旅游企业,按照淡季(11月至次年4月)每航次1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对可向游客提供2项以上旅游服务的在线旅游综合营销平台企业,针对青岛以外游客销售青岛住宿、景区、交通等旅游产品,按照年销售情况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38.开展文化和旅游消费促进活动,依托市文化和旅游消费公共服务平台,发放文化旅游惠民消费券,将景区门票、旅游线路、星级酒店、图书报刊、文旅体验等文旅消费项目纳入补贴范围。组织形式多样、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主题活动,鼓励企业自筹自办文旅惠民活动。(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六、交通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9.2022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交通运输局)
40.2022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车、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交通运输局)
41.落实国家《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争取中央财政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支持公路、水运、综合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及集疏运体系建设等。(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42.设立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原费改税补助部分继续直接发放给出租车司机;其余部分30%用于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70%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本措施中有明确期限规定和国家、省及本市出台相关文件另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山东省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及办理方式,遵照执行。本措施中有关减税降费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和第10号至第15号、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等政策规定执行。
全市上下要严格落实国家、省疫情防控政策措施,按照“四个精准、十个不得”的要求,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努力用最小的代价实现最大的防控效果,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发展改革委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协调推动各有关单位落实各项政策。各单位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依托“青岛政策通”等平台抓好政策宣传贯彻,狠抓落地实施,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难点、堵点问题,打通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建立工作台账,按月梳理汇总政策实施情况,每月30日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转自青岛市人民政府,http://www.qingdao.gov.cn/zwgk/xxgk/fgw/ywfl/jmhz/202204/t20220402_518898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