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领域实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威政办发〔2022〕2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1〕2号)要求,现就我市交通运输领域市县(县级含国家级开发区,下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在省对下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政策框架下,结合我市交通运输改革发展实际,合理划分市县两级在公路、港航、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等方面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属于市级财政事权的,由市级(含市属企业)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其中属于经营性的,由相应市属企业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可给予必要支持;属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的,由市级(含市属企业)与县级共同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属于县级财政事权的,由县级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一)公路。
1.高速公路。主要采取市场化方式实施,市县两级在政策引导、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市级事权。市级(含市属企业)承担除中央、省负责部分外的高速公路的管理职责以及高速公路建设的规划预控、监督检测评价和相关组织协调等职责,由市级(含市属企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县级事权。县级承担本区域内除中央、省、市负责部分外的高速公路的管理职责以及高速公路建设的规划预控、征地拆迁等职责,并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2.普通国省道。
(1)普通国省道改建和养护工程。
市级承担除中央、省负责部分外的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检测和相关组织协调等职责以及相应支出责任。
县级承担本区域内除中央、省、市负责部分外的规划预控、监督检测、应急处置和相关组织协调等职责以及相应支出责任。承担跨区域改建工程项目(本区域内部分)和非跨区域改建工程项目除中央、省负责部分外的前期工作费用等其他费用。承担本区域内路基、小桥涵等工程建设费用,除中央、省、市负责部分外的沿线设施、绿化、环保、景观设计工程等附属设施费用,超出省定标准部分的工程建设费用,具体开展征地拆迁相关工作,承担相应支出责任。负责本区域内普通国省道城管路段的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应急处置等,以及移交后的市级主导建设交通道路的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应急处置等,并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2)普通国省道和市级主导建设交通道路新建及改线工程。
市级承担除中央、省负责部分外的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检测和相关组织协调等职责以及相应支出责任。
县级承担本区域内除中央、省、市负责部分外的规划预控、监督检测、应急处置和相关组织协调等职责以及相应支出责任。承担跨区域建设项目(本区域内部分)和非跨区域建设项目中央、省负责部分外的前期工作费用、工程监理费和竣(交)工验收试验检测费等其他费用。承担本区域内路面、大中桥、路基、小桥涵等工程建设费用,除中央、省、市负责部分外的沿线设施、绿化、环保、景观设计工程等附属设施费用,具体开展征地拆迁相关工作,承担相应支出责任。负责本区域内普通国省道城管路段的建设,本级自行提出的、超出原有工程设计部分的建设,并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3.农村公路。
市级事权。市级承担全市农村公路中除中央、省负责部分外的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等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市级对县级县道、乡道、村道的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给予相应支持,重点向县乡道倾斜。
县级事权。承担本区域内农村公路中除中央、省、市负责部分外的建设规划、区域性政策制定、监督评价等职责,负责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应急处置等具体执行事项的组织实施,具体开展征地拆迁相关工作,并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4.道路运输站场和道路运输管理。主要采取市场化方式实施,市县两级在加强政策引导、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市级事权。市级(含市属企业)承担本区域内道路运输站场和道路运输管理中省级负责部分外的政策制定、监督评价等职责以及相应支出责任。市级结合财力情况,对县级给予适当补助。
县级事权。县级承担本区域内道路运输站场和道路运输管理中省、市负责部分外的监督管理等职责以及相应支出责任,负责具体事项的组织实施。
(二)港航。
1.沿海港口。主要采取市场化方式实施,市县两级按照港口资源整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职责。
市级事权。市级(含市属企业)承担除中央和省负责部分外的沿海港口专项规划、宏观管理等职责以及相应支出责任。按照全省港口资源整合有关规定,承担应由市级(含市属企业)负责事项和支出责任。
县级事权。按照全省港口资源整合有关规定,承担应由县级负责的事项和支出责任。
2.陆岛码头、内河港口公共基础设施。主要采取市场化方式实施,吸引社会资本推进陆岛码头、内河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市级事权。市级承担陆岛码头、内河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等职责以及相应支出责任。
县级事权。县级承担本区域内市级负责部分外的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等职责,负责陆岛码头、内河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并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3.客运码头安全检测设施、农村水上客渡运管理。
市级事权。市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监测等职责以及相应支出责任。
县级事权。县级承担本区域内市级负责部分外的专项规划、政策制定、安全监督评价等职责,负责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具体事项执行实施,并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三)铁路。坚持要素市场化配置,推进全市铁路建设运营市场化改革,市县两级在产业培育期内给予适当扶持,促进全市铁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市县共同事权。市级(含市属企业)与县级共同承担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中除中央、省负责部分外的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职责,并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县级事权。县级承担本区域内铁路专用线的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和县级决策的铁路公益性运输管理等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县级或项目法人单位实施,也可委托中央或省、市属企业实施;承担本区域内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除国家铁路、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实际管理合资铁路外的其他铁路安全保卫等职责。同时,负责本区域内自行提出的超出铁路设计范围或已批复事项的提高技术标准、扩大站房规模、增设车站等具体事项执行实施。以上事项由县级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四)民航。坚持要素市场化配置,加快推进民用机场建设运营市场化改革,促进全市民航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市县两级在产业培育期内给予适当扶持,在加强政策引导、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市县共同事权。市级(含市属企业)与县级共同承担民用机场中除中央和省负担部分外的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职责以及相应支出责任。市属企业负责具体事项的组织实施。
(五)邮政。
市级事权。市级承担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等方面除中央、省负责部分外的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职责,负责市级邮政业安全监督管理、履职能力建设和邮政公共服务事项,并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市级可结合财力情况,给予快递进村、国际邮件快递服务适当支持。
县级事权。负责县级邮政业安全监督管理和县级确定的邮政公共服务事项,承担本区域内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等,以及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快递进村、进居民小区的建设、管理、维护、运营等职责,并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具体事项可由有关邮政快递企业实施。
(六)现代综合交通运输。
1.运输发展。
市级事权。市级(含市属企业)承担绿色交通、污染防治、运输结构调整、运输枢纽、集疏运体系、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和交通行业管理信息化等领域专项规划、政策制定、宏观管理,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由市级承担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等具体事项的实施,并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市县共同事权。共同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客运领域专项规划、政策制定以及建设、管理、运营、维护等职责,相关具体执行事项可委托市属企业实施,并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县级事权。承担本区域内中央、省、市负责部分外的绿色交通、污染防治、运输结构调整、运输枢纽、集疏运体系、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交通行业管理信息化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由县级负担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等具体事项的实施,并承担相应支出责任。承担本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客运征地拆迁、沿线安全和环境整治等职责以及相应支出责任。
2.应急保障。
市级事权。承担除省级负责部分外的高速公路应急处置、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国家特殊重点物资运输保障与交通动员能力建设管理、水上安全监管与搜救等职责和市级宏观管理、组织协调等工作。以上事项由市级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县级事权。承担本区域内除中央、省、市负责部分外的高速公路应急处置、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国家特殊重点物资运输保障与交通动员能力建设管理、水上安全监管与搜救、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应对等职责;承担本区域内交通运输领域公共安全事件的救援、处置和运输保障工作;承担本区域内公路、水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建设、管理、维护、运营、征地拆迁等具体执行事项的组织实施。以上事项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二、配套措施
(一)落实改革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细化任务目标,准确把握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趋势和情况变化,建立政策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全市现代综合交通运输高质量创新发展。
(二)推进县级改革。各区市、开发区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实际,坚持有利于调动基层和部门积极性的原则,研究本区域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共同推动改革发展不断迈向深入。
(三)完善配套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实施方案,系统梳理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方面相关法规制度,按照现行财税体制改革要求,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和制度规定,逐步实现全市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规范化。
转自威海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weihai.gov.cn/art/2022/3/1/art_51909_28071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