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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是最为严重的违法,刑罚是最为严厉的法律制裁。犯罪的刑罚后果由行为人承担,但犯罪能够直接影响到行为人家人的部分权益。对犯罪行为人来说,定罪处罚之后就有了前科,再次犯罪时还可能构成累犯、再犯,前科、累犯、再犯是法定或者酌定的从重处罚量刑情节。有罚金、没收财产、退赃、退赔尚未履行或执行,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犯罪行为人及其他执行义务人有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犯罪行为人的财产因履行或者执行判决而减少,家庭财产自然相应减少,家庭成员的财产权益必然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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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了从业禁止,对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需要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的,可以决定三年至五年的从业禁止。从业禁止期间从事相关职业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该条第三款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在从业禁止的法律适用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优先于《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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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从业禁止规定涉及多个职业领域。犯罪后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影响的不仅是犯罪行为人,还可能是其子女等家庭成员。
从业禁止一般以定罪、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特定刑事处罚、因特定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特定刑事处罚、以及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一定期间等为适用条件。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职务过失犯罪、与职务有关的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期满的期限、再犯等在从业禁止中是主要被考虑的因素。
一般情况下,犯罪后没有被刑事立案、被撤销案件、被不起诉、被免予刑事处罚的,不涉及从业禁止的适用,但若因犯罪被开除公职、被撤销登记、吊销证书,仍有可能被从业禁止。因犯罪情节轻微被检察院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监察官,也属于犯罪的从业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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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定罪免刑即免予刑事处罚,也属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公务员、人民监督员、法院书记员、中国人民银行行员、村委会成员。
(3)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得担任居委会成员。
(4)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人民陪审员、驻外外交人员。
(5)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律师、破产管理人、中小学教职工、导游、保安。
(6)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因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7)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五年的,不得担任注册会计师。
(8)因故意犯罪或因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因犯罪被开除公职或者被撤销登记的,不得担任鉴定人员。
(9)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因犯罪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10)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犯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限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交易所负责人。
(11)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犯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1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犯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3)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犯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4)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记录的,不得担任驾驶员。
(15)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或安全管理人员。
(16)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教师。
(17)因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受刑事处罚的,缓刑考验期内或者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内,禁止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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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从业禁止虽然不针对犯罪行为人的家庭成员,但其他规定仍然有可能因行为人的犯罪影响其家庭成员的从业。
(1)警察。家庭成员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犯罪,或者贪污贿赂数额巨大、具有严重情节,受到刑罚处罚的,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警察人选。
(2)公务员。对于报考机要、国家安全等涉密职位的人员,一般应当考察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有关情况。
(3)当兵。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有因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审判的,组织、参加、支持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的,是邪教、有害气功组织或者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成员的,不得征集服现役。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新兵,不得征集家庭成员对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有不满言行被查处的,被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党籍、军籍、公职的,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审判的。
(4)警校、军校、政法类院校的报考,也受家庭成员或其他亲属犯罪甚至程序上受刑事追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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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禁止,除刑法、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外,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也有规定,且范围十分广泛,行业性规定、团体性规定以及社会组织、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中也有规定。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业性团体性规定等,除了规定从业禁止外,规定的还有犯罪的其他后果,这类后果更加广泛和随意,比如不得担任一定职务,禁止享受社会福利、保险、救济、名誉、荣誉、抚恤、优待、资金扶持、积分、姓名变更等利益,限制或禁止颁发特定职业资格证书、特定活动证照,禁止获得或者剥夺咨询专家、行业评委、专业顾问、业主委员会等资格,剥夺从事特定业务、参加特定考试、配备特定器械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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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行为人及其家人来说,犯罪的后果,无论是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还是对某些职业的从业禁止或限制,以及其他权益的限制或者剥夺,影响均深刻和深远,无比沉重,甚至由此改写一个人或者一个家庭的生活方向和前途命运。犯罪的刑罚之外的其他后果,因涉及从事特定业务的权利、资质、机会的剥夺或限制,有些后果的严厉程度甚至已经远超刑罚本身,甚至株连家人。
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当身处利益、行为激烈冲突之际面临选择时,无论非法的利益诱惑多么巨大,蒙受的冤屈和不公多么重大,他人的胁迫和指使如何紧迫,在关键时刻,都要理性、清醒地权衡和认识到犯罪的严重后果和犯罪对个人及其家庭深远的不利影响,绝不铤而走险陷入刑事风险,理性、合理面对、化解纠纷、冲突和风险,维护自身安全和合法权益,才是现代社会正确的生活和处世之道。
总之,犯罪对本人及家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本人的影响:
就业和职业资格:有犯罪记录的人在就业时会受到限制,特别是在竞争激烈的行业。例如,有犯罪记录的人不得担任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律师、公证员等职业。
社会交往:部分公众场所和社交活动可能对有犯罪记录的人有所排斥,导致他们在与其他人交往过程中饱尝歧视或难以赢得对方的信赖。
2.对家人的影响:
子女政审:如果子女希望进入需要政审的工作单位,如公务员、警察等,父母的犯罪记录可能会导致政审不通过。这是因为这些职业对个人的品行和背景有较高要求,家庭成员的犯罪记录可能被视为不良影响因素。
子女就业:一些大型公司在招录员工时也会着重审查家庭成员是否有案底,这可能会对子女的就业机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在竞争激烈的行业。
家庭声誉:家庭成员的犯罪记录可能会对家庭声誉造成一定的损害,这可能在社交和人际关系中产生负面影响。
成年人犯罪记录:有犯罪记录的人,不得担任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律师、公证员等职业。单位有权辞退员工,且在入伍、就业时,有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受过刑事处罚的义务。
为了维护良好的形象及个人信用,每一位公民都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杜绝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尽可能地避免在人生履历上留下负面记录。